普法小讲堂 档案法规知多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档案,今天就让我们以问答的形式一起学习与档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法颁布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的法律。
▲档案能随便销毁吗?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可以买卖吗?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档案可以随意公布吗?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哪些行为违反了《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相关违反行为要受到怎样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的施行时间?
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需要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力度。新修订的档案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对档案开放期限、公布形式、利用方式以及档案开放审核等作出新的规定,档案开放工作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办法》作为配套制度列入修订计划。《“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着力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对档案开放力度、共享程度、档案利用方式和档案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档案开放的具体年限要求是什么?
区分三种情形,即常规开放、提前开放和延期开放。对于常规开放,按照档案法要求,将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对于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利用需求高,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对于延期开放,细化了延期开放档案情形和审批要求。
▲怎么组织档案开放?
规定五项程序,即档案开放工作按照计划、组织、审核、确认、公布的程序开展。各个环节均明确相应的工作主体和责任部门,尤其在审核环节明确国家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构成档案开放审核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共同审核的有关流程和要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要注意什么?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要注意什么?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档案法》及其相关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通过普法小讲堂,能让大家更加了解档案法规,了解档案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历史使命。
文字来源:许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