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8-27 15:24:00   0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社会信用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许发〔201729号),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现将许发〔201729号文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88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意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打造诚信许昌为目标,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基础,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健全信用制度为保障,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健全制度,严格监管,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2020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成,信用监管规范有力,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社会诚信意识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规范。

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关于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奖惩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把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等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信用管理活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完善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完善提升一网五库一系统(信用许昌网,政府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支撑系统)为主体框架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链接,保持信用信息数据传送的稳定性,逐步发挥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禹州市、长葛市要先行先试,力争2017年年底前建成。(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信用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建立完善我市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征集我市各部门、各县(市、区)掌握的各类信用信息,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我市信用信息征集体系。(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工信委)

(四)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2、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五)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加强企业产品质量诚信建设。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加强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及时披露失信黑名单,建立严重失信违法者市场突出制度。(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市农业局等)

2、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维护金融环境。(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

3、建立健全税务信用信息记录,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等)

6、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建立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的信用信息认定、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完善公告资源交易领域使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9、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10、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及时披露。对公证仲裁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1、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披露制度。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信息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

2、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

3、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

4、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建立教育机构信用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建立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7、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市场巡查,打击侵权盗版等行为,收缴盗版出版物,净化文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该市场主体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

8、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人行、市金融办等市直部门按职责配合)

9、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工作,提升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信息的监管应用,把被执行人执行情况与出入境管理、法人变更等挂钩,切实维护司法权益,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感。(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2、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3、加强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推进信用信息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的应用。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探索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九)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用红黑名单,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存在制假售假、合同诈骗、偷逃骗税、非法用工、做假账等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并予以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针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如金融理财师、资产评估师等,率先实施个人信用记录核查和应用,逐步推进个人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十)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在生产企业开展做诚信企业活动,在食品行业开展诚信做食品活动,在商场、集贸市场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店活动,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诚信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建立企业红黑榜发布制度,定期发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各有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作实基础阶段(2017年)。完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推进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深入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加强信用联动奖惩;加强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红黑榜定期集中发布制度;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诚信文化建设。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建成完善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人信用数据库的法人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自然人信用数据库的居民覆盖率达到80%以上;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全面落实行政管理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9-2020年)。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充实提升、深化应用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不断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的良好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调整完善许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是社会信用体系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单位要抓好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全市联动、同步推进。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监督考核。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到全市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考核范围,按年度发布社会信用工作任务分解。市信用办会同市文明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影响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三)落实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划、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信用管理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实施。